第八章 违规处理
本章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参考《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以及当年湖南省教育厅、益阳市教育局有关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规定制定;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报请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考生违纪舞弊处理规定
1.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试违纪处理,该考试科目成绩扣20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试作弊处理,该考试科目成绩扣50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入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草稿纸的;
(5)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试作弊处理,当次考试科目成绩记零分:
(1)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或者考试材料的;
(4)在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5)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6)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7)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8)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9)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试作弊处理,终止其继续考试,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6)组织团伙作弊的;
(7)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8)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9)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5.报考农村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定向培养的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发现有违规或舞弊情形的除按以上4点进行处理外,并处以取消报考农村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定向培养的资格的处罚。
6.在校学生代替他人参加中考,属毕业班学生的,停发毕业证一年;肄业班学生根据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按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在思想品德鉴定中予以明确记载。
7. 处理权限:
考生违纪作弊,监考员、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如实将其违纪作弊情节记载在《考室情况记载表》上,报考点正副主考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考点主考签名以示负责,由各区县(市)教育局作出处理意见后报市教育局核准;如有异议,以市教育局裁决为准。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违纪舞弊处理规定
1. 未按本《考务工作手册》要求设置考点考室、配备考试工作人员、严格组考管理,造成考试组织混乱,影响考试信度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2. 对管理不严、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后果的考点,取消其下一年考点资格,并追究考点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3. 对考试工作极不负责或因其它问题不宜担任监考员者,考点主考或驻点巡考员应当即予以撤换。凡被撤换的工作人员,区县(市)教育局须予以通报,同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且其两年内不得担任中考的有关工作;
4.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考管理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须逐级上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本应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2)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3)擅自将试题卷、答题卡或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4)协同考生作弊或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5)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作弊现象严重或者视频监控、电子信号屏蔽器不能正常运行的;
(6)丢失试卷的;
(7)对考生作弊情况不作记载或者隐瞒不报的;
(8)在试卷印制、保管、运输、装订等环节中,未执行本《考务工作手册》要求,造成泄密、失密事件的;
(9)因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室考试纪律混乱,造成舞弊现象或出现雷同卷的;
(10)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11)在扫描、评卷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记分差错,或者在评卷、扫描中徇私舞弊的;
(12)擅自泄密评卷、登分等属于保密内容的。
本章凡未涉及到的违纪舞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湖南省涉密考试保密管理规定》(湘政保[2011]2号)和《湖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湘教发[2019]3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