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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摘要)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室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室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室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室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室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室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室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本阶段各科成绩。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